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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的险种已停售,投保人能否要求保险公司按照此前保险合同中的保证续保条款继续履行合同?近日,常熟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人寿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王斌(化名)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两份短期一年期健康保险,并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这两份保险合同中均约定了保证续保条款。一段时间后,王斌因肺结节手术确诊为癌症后申请理赔,但保险公司拒绝理赔并要求解除保险合同。
王斌认为,根据两份保险合同的续保条款,自己有权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于是起诉至常熟法院。
该案审理过程中,保险公司辩称,王斌投保的保险均是短期一年期保险,案涉两份保险一年后重新投保;根据银监会下发的相关文件,保险公司开发的短期健康保险产品中包含续保责任的,应当在保险条款中明确表述为“不保证”续保条款。不保证续保条款中至少应当包含本保险产品保险期间为一年或不超过一年……申请投保本产品并经保险人同意,缴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故与王斌之间的保险合同已经到期。保险公司称,如需要继续履行的话,需要向其重新投保,并经其同意,因此请求法院驳回王斌的诉请。
常熟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能否续保案涉保险合同。案涉保险合同第12条第一款规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终止:……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无意续保或本公司不接受本合同续保;保险期间届满,本产品已停止销售……”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短期健康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第3条、第13条规定,案涉短期健康保险因不符合该通知规定,应停止销售。原告与保险公司签订的案涉保险险种条款约定,保险期间届满,案涉保险合同因停止销售而导致合同终止。而案涉两份保险合同涉及的险种均已经停止销售,根据双方订立的保险合同约定,合同已终止。
据此,法院驳回了原告诉请,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通讯员 于涵 谭逸馨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校对 陶善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