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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7日,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向媒体通报,该院顺利执结了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系株洲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田某、张某为渌口区某小区业主。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原告被选聘为该小区物业管理物业服务企业,与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了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并一直为被告所购买的房屋所在的小区提供物业服务。两名被告本应支付相应的物业管理费,却无故拖欠长达数年,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物业费,现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两名被告支付2017年4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所产生的物业费3628元。原告在获得胜诉判决后,两名被告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无奈之下,原告于2023年3月9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案件受理后,执行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田某、张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相关材料,并电话通知二被执行人,要求其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田某一直拒绝履行义务且态度恶劣,案件陷入僵局。
3月20日,执行局局长吴长征协同承办法官驱车前往被执行人家中,劝说其主动履行执行义务。经了解,两名被执行人系夫妻关系,均已年过半百,张某远在外地打工,留田某一人在家中操持家务并照看小孩。田某表示自己并非拒不履行义务,实则是因为物业公司提供服务期间,出现过遇大雨家中进水、墙壁发霉、厕所堵塞、家具电器均有所损坏的情况,其曾找过物业公司要求处理,但未得到答复,故而不愿意缴纳物业费。
执行法官表示非常理解被执行人的心情,但同时也向其释明房屋漏水导致家中厕所被堵溢水和家具电器损坏等原因不能成为拒绝执行的理由,被执行人如确有损失,系另外一种法律关系,不属于本案执行范围,可通过协商或其他合法途径另行解决。考虑到田某年纪较大,一个人在家带孩子也不容易,执行法官主动联系申请执行人,征求申请人意见能否为田某减免一小部分物业费,申请人表示愿意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放弃一小部分利益。不料田某却依然态度强硬,称如物业公司不为其解决厕所溢水和家电损坏等问题,就不愿意支付物业费,并扬言将与法院执行对抗到底,案件再度陷入僵局。
面对这种情况,为有效制止田某逃避执行,执行法官依法冻结了其所有银行账户和微信支付账户,将其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限制其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又多次电话联系田某,要求其主动履行义务。3月29日,执行法官再次来到田某家中,耐心向其释法析理,着重强调其作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相关义务,并向田某阐明,如仍抗拒法院执行,将依法强制带回法院并实施司法拘留等强制执行措施。眼看自己要被带回法院并拘留,田某态度立即发生了转变,终于意识到自己作为法院被执行人逃避执行义务的违法性及后果,当日便将物业费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该案纠纷得以化解。
本案中,执行法官两次到达被执行人家中,耐心劝说其主动履行义务,并想方设法寻找突破案件执行的方法,办案不仅有力度,更有温度。被执行人从拒不履行法院判决到自愿履行,也充分体现了司法拘留等强制执行措施的强大威慑力。依法适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高、失信和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能够有效威慑和破解被执行人的推脱心理、侥幸心理甚至暴力抗法心理,切实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与权威性。